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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监理“安全旁站”!

近日,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力量对2018版《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》进行了修订,并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第二章“基本规定”,第2.5条“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监理责任”第(1)款新增,监理单位“应按规定编审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,并通过旁站、巡视、平行检验等方式严格落实”,又把监理的“安全旁站”提了出来。笔者建议:取消监理“安全旁站”的提法,理由如下:

1、行政法规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,关于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,未要求监理单位对现场安全工作开展“旁站”

2、住建部在2017年对部门规章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(后来的37号令)征求意见时,要求监理单位对现场危大工程开展安全旁站。北京市100多家监理企业联名致函国务院法制办:《关于强烈要求取消监理“安全旁站”提法的意见》(互联网可搜),并列出6条明确的理由。最后在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(住建部第37号令)正式出台时,未提安全旁站一事,而是写成:“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,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”。

3、广东省住建厅在2021年组织修订《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》(2021年版)过程中,在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巡视检查记录表》(GDAQ30306)中,也未提监理“安全旁站”一事,并在宣贯过程中特地强调,监理不需要开展“安全旁站”工作。


补充:作者第二条理由中提到的,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(住建部第37号令),在2019年3月13日,住建部47号令,进行了修改。

主要内容是:将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)第九条“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,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”修改为“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,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”。

故而作者引用《危险性较大的分分项程安管理规定》(住建部第37号令),“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,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”是恰当且无误的。



(文字内容均来源于网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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